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的附加条件,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房屋预售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数额、规划条件等确定。
第九条 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的有关附加条件使用土地、建设销售普通商品住房。
第十条 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一条 普通商品住房的预(销)售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房价格水平、建设项目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核准。
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等地段的商品房价格。
第十二条 普通商品住房应当合理控制套型标准,小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中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5平方米,大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
第十三条 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预(销)售应当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销)售。
第十四条 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应当遵循困难优先、逐步改善、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普通商品住房购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优先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一)危房户、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引进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