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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逐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销售给中等收入家庭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
  第四条 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普通商品住房发展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普通商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 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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