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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失效]

  (二)直管公有住房售房款;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实物配租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
  第六条 实物配租房源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收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旧住房;
  (二)兴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三)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或空置经济适用住房中选供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第七条 新建的实物配租房源建设用地应当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应当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给予优惠;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实物配租房源,以及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
  (一)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申请人取得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
  (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6平方米。
  符合前款(一)至(二)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租金核减。
  实物配租应当面向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不超过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60%。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费用构成。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
  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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