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简称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建设、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低廉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核减租金,使其按照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和面积标准缴纳房租。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