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查清理的对象
(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二)市级自收自支、差额预算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市级各部门与预算或预算外资金有联系的下属单位;
(四)各区县参照本意见确定辖区内清查清理对象。
四、清查清理的内容和重点
清查清理的内容包括:各种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预算外专项基金(资金)、其他资金;落实“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管理规定等。
清查清理的重点:
(一)各类咨询、中介、培训、挂牌、广告、创办刊物、出版书籍等收入;
(二)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入;
(三)各种形式的回扣、佣金、暂扣款、保证金、押金收入;
(四)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各种罚没物资、罚没收入;
(六)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
(七)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主要是房屋出租租金收入、工本费收入;
(八)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
(九)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的资金。
五、清查清理的处理原则
对清查清理出的“小金库”资金,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实行自收自支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查清理的“小金库”资金,均列入本单位年度收支账内,按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查清理的“小金库”资金,要如数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收入账内,全额上交财政,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二)清查清理出的“小金库”资金,已支用数中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各部门组织力量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清查清理,视同部门自查清理。
(四)若私设“小金库”单位自查不力、敷衍了事、避重就轻、弄虚作假,将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于在自查基础上,由检查组重点清查时,发现私设“小金库”已构成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如数计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国务院2000年第281号令关于《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