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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函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往来香港特别
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函
(鄂财函[2004]248号)


省外事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4]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财综[2004]1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即2年有效期《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45元,5年有效期《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0元,前往香港或澳门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前往香港或澳门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你办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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