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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五、建立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与监督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在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项账户,分镇街建账,各级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资金和农民个人缴费必须全额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账户。为便于开展工作,各区县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止时间定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底前基本完成下一年度农民个人和集体资金筹集工作,镇街、区县财政分别在次年2、4月份将补助经费按实际参加人数,拨至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合作医疗账户,市财政根据实际参加人数、缴费情况和区县、镇街财政资助资金到位情况,在次年6月份划拨市补专项资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有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监督组织,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经办机构采取张榜公布、向新闻媒体通报等方式,每季度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具体收支、使用、兑现情况。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运行。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制度,明确报账程序,既防止出现资金不合理使用或被挪用的现象,又方便农民群众报销兑付。市审计、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区县政府资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对经办机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结果上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社会通报。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每月要定期公布农民个人的医疗费用补助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切实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区县和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运用好现有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加强计算机业务管理的培训,充分利用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2004年在有关区县试点,2005年全面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网管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区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各区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并向同级人大专题报告一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情况。
  六、努力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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