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理确定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报账方式
各区县要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诊疗项目等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服务范围和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主要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大额医疗费用进行补助,同时兼顾小额费用补助。各区县要合理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过多,年度用于参保农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不得低于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90%,结余部分纳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以免影响农民受益。各区县大病统筹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可以有差异,但差距不宜过大。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的设立,应随着医院级别(一、二、三级)的提高而增高;大额费用的报销比例,应随着农民医药费用的增高而分段按‘比例递增。2004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的50%,2005年以后要稳定在70%左右,以提高大病的保障水平。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科学合理的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并在公布实施前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防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节余。
农民在区县、镇街、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区县或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销,也可采用由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直接审核报销的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账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不予核销,已发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农民经批准到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可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本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及时、方便补偿,不得拖欠、克扣应支付给受补偿者的医疗补助费用。原则上对参保农民的门诊,力争做到随时结报,住院费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结报。
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民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