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发挥组织、协调和领导作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卫生局要切实承担起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强化日常事务的管理。各县(区)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同时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业务工作;经办机构定编标准按苏编[2004)23号文件执行,所需编制在县(区)同经费渠道编制内调剂解决,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中列支。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在2004年底前落实到位,以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正常开展。镇街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区县一级管理,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暂时由区县、镇街两级管理,但必须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在2005年底前过渡到区县一级管理。
本着节约成本、方便农民的原则,各区县可根据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情况,探索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兑现的运作模式,运作成本不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列支。
三、切实做好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以区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农民以户为单位根据筹资标准自愿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原则上农民个人筹资额每人每年不低于24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镇街企业职工(不含农村家庭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是选择其它医疗保障方法由区县政府确定。鼓励有条件的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持,出资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农民个人资金由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收缴,乡镇企业职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企业代扣,统一交至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可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签订责任状的方式,由镇(街)政府下达村委会负责收费,并开具由省级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也可采取其他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市、区县、镇街财政都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给予资助。2004年,各级财政按参保人数每人不低于16元给予补助,其中对六合、溧水、高淳三区县参保农民,市级财政每人补助6元,区县、镇街财政人均补助分别不低于6元和4元;其它区县,市级财政每人补助4元,区县、镇街财政人均补助分别不低于8元和4元。2005年,各级财政按参保人数每人不低于24元给予补助,其中对六合、溧水、高淳三区县参保农民,市级财政每人补助10元,区县、镇街财政人均补助分别不低于9元和5元;其它区县,市级财政每人补助8元,区县、镇街财政人均补助分别不低于11元和5元。2005年以后,各级政府将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管理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逐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