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4]173号)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提高标准、积极创新、规范运作的要求,坚持大病统筹补助与小额门诊补助相结合、规范管理与方便群众相结合,不断巩固和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基础,努力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郊县实际、具有大城市郊县特色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主要目标任务是:到2005年,在全市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村覆盖率达100%,农民参保率达85%以上;到2010年,在全市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郊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使我市农村卫生服务的绩效位于全省前列,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制约因素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参加方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消除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强化互助共济意识,理解、支持并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扎实有效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强迫农民缴纳经费等错误做法,各级政府要加强督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