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老干局、市财政局、
市住改办制定的关于厦门市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实施
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4]2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委老干局、市财政局、市住改办制定的《厦门市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
根据市委(2003)1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1999]综09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我市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
一、总体要求
做好我市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兑现工作,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一个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分工专人负责,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二、实施办法
1、发放对象: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住房优惠政策是指:已按房改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落实侨房政策房、集资房等,下同。)的或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并且1999年7月1日仍健在的厦门市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2、发放标准:
(1)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离休干部离休费中特区津贴所对应的职务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附表6);
(2)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按离休时工资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其中:离休时工资所在地在思明区、湖里区的每平方米货币化发放总量为450元,在集美区、海沧区的为300元。
1997年7月1日以后购买商品住房的,未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个工龄以上述标准为基数增发0.7%住房货币化补贴。当实际购房面积小于未达标面积标准时,按实际购房面积增发0.7%的住房货币化补贴。1999年前离休的,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1999年以后离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