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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必须恪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不准以自己的特殊工作条件或借领导同志的名义办理违背组织原则的事情。
  (二)不准歪曲、截留或扣压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或越权答复处理重要问题。
  (三)不准向领导同志提供假情况、假数据,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四)不准插手组织人事问题,或利用便利条件要求安排亲属、朋友和自己的工作、提拔、调动等事宜。
  (五)不准干预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执纪。
  (六)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七)不准利用特殊工作条件和领导干部的影响为本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准替代领导接受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和服务对象、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
  (九)不准接受可能影响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特别是领导同志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的宴请,亦不得在下属单位、企业报销各种费用、长期借占各种设备。
  (十)不准违反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关于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选配,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研究确定;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指定自己的亲属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身边工作人员。
  第八条 所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管理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责任。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和廉政谈话,使其适应岗位要求;适时安排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其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道德素质,增强宗旨意识和纪律观念;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要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对表现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表现不好的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不适合在领导干部身边工作的,应及时调离;犯有错误甚至违纪违法的,按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进行,本人不得要求领导和组织给予特殊照顾,领导干部不得要求或打招呼让组织人事部门在研究提拔身边工作人员时降低标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要帮助领导干部把好廉洁自律关,及时提醒并协助领导干部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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