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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其收费收入属行政性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七、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革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九、本暂行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字[1992]22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字[1996]304号和省财政厅、省人防办鄂财综发[1997]610号文件中有关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防办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规定的人防重点城市



  武汉市、宜昌市、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

省规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县


  随州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大冶市、枣阳市、老河口市、宜城市、丹江口市、武穴市、麻城市、安陆市、应城市、汉川市、广水市、石首市、洪湖市、松滋市、钟祥市、枝江市、当阳市、宜都市、赤壁市、恩施市、利川市、神农架林区、江陵县、监利县、公安县、南漳县、谷城县、京山县、沙洋县、云梦县、大悟县、孝昌县、黄梅县、浠水县、红安县、蕲春县、团风县、阳新县、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郧县、房县、巴东县、秭归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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