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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安徽省2004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体检、考核、公示和审批录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3、报考政法系统职位的,其体检和考核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
  4、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出现报考职位缺额的,经录用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在同职位其他面试对象中等额递补再行体检、考核。
  二、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一)体检、考核结束后,由各招考部门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录用主管机关审定。省级机关报省考录办审定;市以下机关(包括省以下垂管系统)由各市录用主管机关审定。
  (二)经审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由省、市、县录用主管机关负责向社会公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三)公示期间,对反映、举报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弄清问题,为审批录用做好准备。
  三、审批录用
  (一)审批手续
  1、对经公示没有反映影响录用问题的人员,由招考部门写出录用报告,填写有关表格,连同拟录用人员报名、体检、考核等材料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报市以上录用主管机关审批。
  2、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拟录用人员,由招考部门把市考录办签章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主管局审核,经省主管局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录用主管机关审批。
  3、被录用人员凭录用审批机关核发的《安徽省2004年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
  (二)录用管理
  1、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试用一年。试用期间,不得再参加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试用期满,合格的按规定予以任职;不合格的,由用人机关报录用主管机关审批,取消其录用资格。
  2、试用期间,省、市录用主管机关和用人部门应按规定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初任培训。
  3、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招考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严密细致的实施方案,对体检、考核、公示、审批录用每一环节都要精心组织,严明纪律,规范操作,处置得当,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确保2004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体检、考核、公示和审批录用工作顺利进行。
  2、省直招考部门在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时,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组织、人事工作程序,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拟录用人员情况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汇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人选,确保公正、合理。非特殊需要或原因,一般应充分尊重考生的成绩和一贯表现,对考试成绩排名在前不能录用的考生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做好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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