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安徽省2004年考试录用国家
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体检、考核、公示和审批录用工
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皖人明电[2004]30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2004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皖人发[2004]27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全省2004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体检、考核、公示和审批录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体检和考核
(一)体检、考核对象的确定
面试结束后,省、市录用主管机关根据各招考部门职位计划数,依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权重合成后的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有关规定,确定体检和考核对象。招考部门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确定的体检、考核对象名单及时向考生发出《安徽省2004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体检、考核通知书》(以下简称《体检、考核通知书》(附件1)。其中,省级机关各招考部门的《体检、考核通知书》由省考录办签章核发。
(二)体检、考核的原则和顺序
1、体检、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回避、监督的原则。
2、体检、考核的顺序为先体检后考核。
(三)体检、考核的组织领导
体检、考核工作在同级考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录用主管机关统一指导,按有关规定进行。其中,省级机关体检、考核工作由省直各招考部门组织实施;市以下机关(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体检、考核工作由各市录用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
(四)体检、考核注意事项
1、体检必须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以及程序、方法等按《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1999]58号)和《关于安徽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发[2004]34号)规定执行。组织体检时,要事先把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工作程序、体检项目、标准和要求等向医院交待清楚,做到各负其责,规范操作。体检对象必须按规定要求报到、体检,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者,按自动放弃处理。体检统一使用《安徽省2004年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体格检查表》(附件2)。
2、考核应按照《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1999]58号)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注重工作实绩并兼顾与拟任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其中,对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主要考查其在校期间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习情况及其参加社会实践情况。经考核,凡有《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皖政[1997]24号)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