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要求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以鄂价费字[2000]341号文件规定为准)及实际执行价格等内容。在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出台之前,暂按现行规定的内容公示。
四、公示方式
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可通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对所提供的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公示。标价方式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五、公示要求
(一)当公示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遇有栏(屏)受损、字迹不清等情况,要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
(二)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其他医疗机构也应积极推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具体操作方法及要求,以鄂卫发[2000]118号《省卫生厅关于在县及县以上医院实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和门诊收费查询制度的通知》为准。住院患者的费用清单,可在出院结算费用时向患提供,也可在住院期间定期向患者提供;门(急)诊患者药品价格清单,可在提供医院门诊收费收据时作为附件向患者提供,也可将已划价的、并标明价格的处方底联向患者提供。
(三)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价格主管密切配合,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指导,采取得力措施,保证价格公示工作顺利进行,落到实处。
六、监督检查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示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或消极应付的医疗单位,严格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进行价格信息公示或者利用价格信息公示进行价格欺诈的,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