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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示制度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
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示制度管理的通知
(鄂卫发[2004]8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物价局、纠风办,省部属医疗机构:
  2001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及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的问题,多次印发了相关规定和《实施意见》,对加强医院管理,实行医务公开,规范价格行为,促进行业作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有的地方和单位,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甚至流于形式,走过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助长了乱收费行为的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价格信息公示工作的管理,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现将原已有的规定、制度作一归纳,重申价格信息公示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公示制度的对象
  凡在湖北省境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实行价格公示。
  二、公示类别和范围
  实行价格公示的类别为:药品、常用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
  (一)药品:一是列入《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二是列入《湖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三是属市场调节价,但患者使用量较大的常用药品。这类公示药品的具体品种,由各市、州及省直管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省管医疗单位,由其自行确定,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二)常用医用材料:系指《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项目内涵”中所包含的医用材料及“除外内容”中明确另外收费的医用材料。
  (三)医疗服务:系指省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市、州及省直管市管理的、常见的、经常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公示内容
  (一)公示药品价格:要求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是否GMP达标等内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应公示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明生产厂家和价格实行周期。
  (二)公示常用医用材料价格:要求包括医用材料的名称、规格、产地、型号、价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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