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咸宁市实验寄宿小学和
外国语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鄂价费函[2004]147号)
咸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报咸宁市实验寄宿小学(民办)收费标准的请示》(咸价费[2004]85号)和《关于申报咸宁市外国语学校(民办)收费标准的请示》(咸价费[2004]84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02]98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对你市实验寄宿小学和外国语学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鄂价法规[2002]98号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办学收费按属地管理,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原则”的规定,请你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核定实验寄宿小学和外国语学校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应改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