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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4、市、区公司中保养人员,五十年代、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费,改制前死亡的职工及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费用,改制前因工负伤的在职和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按照宁政办发(2003)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改制资金安排
  1、职工安置备付金和特殊群体人员的费用,在市、区公司列入改制的净资产中提留。
  2、市、区公司改制前原事业单位已离退休人员和改制中提前退休人员的社保费用(不含个人应缴的费用),原则上按照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24号)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市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在直管公房售房款中直接拨付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
  3、市、区公司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额补贴,按《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改制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问题的处理意见》(宁改办字[2004]10号)文件执行。所需费用在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列支,市公司由市房产局负责解决,区公司由各区政府负责解决。
  八、市、区公房管理机构
  1、市公房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市房产局向市编制、人事部门申报;需设置公房管理机构的区,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区政府向市编制、人事部门申报。
  2、市、区公房管理机构承担市房产局和区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
  3、市、区公司未列入改制范围的房产纳入直管公房管理。市、区管理的直管公房经登记造册报市房产局审核后,由市、区公房管理机构委托改制后的企业进行维修服务。有关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九、组织实施
  1、市公司改制由市房产局负责。市公司改制方案由市房产局制定,经市城建改革办审核后,报市改革办批准;
  2、区公司改制由区政府负责。区公司改制方案由区房产局制定,经区改革办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房产局备案。
  3、在市改革办指导下,市房产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市、区公司原事业单位已离退休人员和提前退休人员社保费用的审定。
  4、市、区公司改制后,应到市编制、人事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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