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制范围和对象
1、列入改制范围的单位为市公司和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及原浦口、大厂十个区公司。
2、上述事业单位参加改制的人员为2002年12月31日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
3、列入改制的资产包括:
(1)市、区公司自建、自营、自用的房产;
(2)自营形成的其他资产;
(3)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可列入改制的资产。
五、资产审计、评估、处置
1、市、区公司改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对产权归属不清的房产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市、区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册。
2、市、区房产局应分别委托市、区国资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实行评估结果公示制度,接受职工监督。
3、市、区房产局应在财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区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4、对不良资产的核销和处置,按照宁政办发(2003)73号及宁政办发(2004)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5、职工安置备付金的提留,按照宁政办发(2003)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6、市、区公司改制时,应按照《
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3]85号)规定,规范办理产权交易事宜。
六、人员分流、安置
1、市、区公司改制时,应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和新的企业劳动用工机制。改制后的新企业应尽可能多地录用原单位职工,所录用职工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实行试用期)。新企业与原单位职工新签劳动合同时,除职工本人要求签订3年以下的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2、对未被新企业录用的职工,应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发基数按2002年12月份本人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综合补贴等5项),工龄每满1年发1个月,不足1年按1年计发。
3、市、区公司改制时,对符合提前退休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市公司经市房产局审核,区公司经区房产局和区人事、劳动局审核,报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