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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时间为9月1日—9月30日。
  第三阶段:总结评比。时间为10月1日—10月10日。
  五、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努力开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新局面。各级领导干部务必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和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的必要性、重要性、迫切性,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好这次活动,使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幅度降低煤矿安全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死亡事故,进一步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制定方案,广泛动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都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单位、本地区“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量化活动目标、措施和要求,建立考核激励约束机制。8月底之前,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召开所有矿长参加的大会,进行动员和部署,各煤矿企业都要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贯彻落实。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的意义、目标和措施。通过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发动,迅速在全系统形成领导真抓实干、职工全员参与狠抓安全生产的活动热潮。
  (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强化现场管理。一是要加强煤矿领导跟班、值班管理。在“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期间,所有煤矿矿长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离岗外出,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者,须经县(市)、区“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二是实行领导干部包片、包矿责任制。要完善县(市)、区领导包片、有关人员包矿的分级监控网络,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凡在活动期间出现事故和问题的,要追究包片、包矿人员的连带责任。三是量化考核领导干部深入现场抓安全情况。活动期间要对煤矿领导干部入井次数和现场解决问题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市煤炭管理局局长下井次数不少于6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副职及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少于8次;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主管副职不少于12次;各煤矿企业矿长不少于20次。各煤矿企业要对基层领导干部下井次数、解决问题情况进行明确规定,严格考核,并认真做好各级领导干部值班、跟班、下井检查记录。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此进行重点督查。
  (四)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特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加大检查密度,提高检查质量,落实检查责任,既要覆盖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一是在活动期间,对所有国有煤矿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对所有乡镇煤矿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二是对高突矿井、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以及地质条件复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进行重点监控,反复检查,必要时,派驻专人进行蹲点,严防死守;三是针对今年顶板、机电运输事故较多的状况,组织开展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的专项检查,规范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遏制各类小事故发生;四是各煤矿企业要树立安全责任主体地位,认真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自查自纠,教育广大干部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从源头上杜绝“三违”、消除隐患、消灭事故。要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在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的基础上,各煤矿企业要把安全责任细化到从矿长到职工每一个人、每一个岗位,并狠抓落实。同时,要进一步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五是对所有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严格按照“四定”(定人员、定时间、定岗位、定措施)原则立即进行整改,对于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设备一律停止使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各单位要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共性问题要总结经验和规律,并建章立制,进行规范管理。对所有检查资料都要详细归档登记造册,以备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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