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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市政管委会关于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通知

  4.西大街两侧,玉祥门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上,北院门、三学街、竹笆市、德福巷、湘子庙街等历史街区两侧建筑物上。
  5.沿街建(构)筑物立面上影响建筑形象和遮挡窗户、有消防隐患处。
  6.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交通信号设施;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5)交通隔离栏;
  (6)高架道路护栏;
  (7)城市绿地、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8)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9)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7.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2)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3)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人行横道斑马线以外为界);
  (4)消防通道地面以上4.5米以下,宽度4米以内;消防取水设施5米范围内;
  (5)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8.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的;
  (2)透景墙上设置的;
  (3)建筑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4)有居住功能的建筑外墙、窗间墙、窗下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住有居民楼上设置户外广告的;
  (5)广告牌位或画面竖向重叠的,单体建(构)筑物顶部同一朝向横向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广告牌位或画面的;
  (6)二环路道路以内(含二环路)、城区主要干道两侧设置落地式路牌广告的;
  (7)住宅、大型宾馆等建筑顶部及立面设置商业广告的;
  (8)在城区道路人行道上依附利用交通、电信、邮政、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以及在路名牌、指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明城墙内主干道人行道上阅报栏、宣传栏设置户外广告的;
  (9)在建(构)筑物外立悬挂条幅、布幔的;
  (10)其它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9.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控制地带。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省、市、区、国家机关大楼及围墙和省、市、区司法机关大楼、军事机关大楼及围墙。
  按规定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明城墙内具有保留价值的古院落、古民居,风景名胜区的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附件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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