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西大街两侧,玉祥门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上,北院门、三学街、竹笆市、德福巷、湘子庙街等历史街区两侧建筑物上。
5.沿街建(构)筑物立面上影响建筑形象和遮挡窗户、有消防隐患处。
6.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交通信号设施;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5)交通隔离栏;
(6)高架道路护栏;
(7)城市绿地、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8)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9)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7.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2)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3)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人行横道斑马线以外为界);
(4)消防通道地面以上4.5米以下,宽度4米以内;消防取水设施5米范围内;
(5)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8.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的;
(2)透景墙上设置的;
(3)建筑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4)有居住功能的建筑外墙、窗间墙、窗下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住有居民楼上设置户外广告的;
(5)广告牌位或画面竖向重叠的,单体建(构)筑物顶部同一朝向横向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广告牌位或画面的;
(6)二环路道路以内(含二环路)、城区主要干道两侧设置落地式路牌广告的;
(7)住宅、大型宾馆等建筑顶部及立面设置商业广告的;
(8)在城区道路人行道上依附利用交通、电信、邮政、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以及在路名牌、指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明城墙内主干道人行道上阅报栏、宣传栏设置户外广告的;
(9)在建(构)筑物外立悬挂条幅、布幔的;
(10)其它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9.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控制地带。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省、市、区、国家机关大楼及围墙和省、市、区司法机关大楼、军事机关大楼及围墙。
按规定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明城墙内具有保留价值的古院落、古民居,风景名胜区的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附件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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