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市政管
委会关于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4]161号)
为了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净化、美化城市空间环境,消除户外广告设施对城市景观的负面影响,提高城市品位,市规划局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第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一、范围
西安市城六区范围。根据城市发展脉络,可将该范围划分为一环路以内旧城区和一环路以外至三环路城市扩展区两大部分。
二、对象
城市中一切户外广告设施。所谓户外广告是指城市中一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城市空间设置于户外的广告媒体。按其位置和用途可分为以下两大部分:
(一)户外广告按其位置可分为:
1.落地式广告:是指单立柱式、单独设置的实物造型、充气式装置和电子显示牌及路牌,即设置于街道空间上的独立广告。
2.附着式广告:是指附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广告招牌。建筑上的广告可分为:平行于墙面设置的;垂直于墙面设置的;设置于屋顶的。
3.悬挂式广告:是指利用气球携带或其他方式悬挂在空中的广告。
(二)户外广告按其用途可分为:
1.一般商业广告。
2.公益广告。
3.门店牌匾。
本次规划对象只涉及一般商业广告和门店牌匾。
三、规划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广告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