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市区居民居住区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区一二类街路和重点区域的通告》等5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08]6号)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市区居民居
住区环境噪声污染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4]23号)


  为保护居民居住环境,整治扰民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集中整治市区居民居住区周边环境噪声污染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在居民居住区从事声像、音响器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正常营业排放的音量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试机声响不得超过70分贝,试机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
  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汽车修配厂以及宾馆、饭店、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像放映厅等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晚22时至次日6时不得产生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五、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必须严格控制音响器材音量。
  禁止开展露天营业性卡拉OK活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居住区内从事露天烧烤、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噪声的活动。
  七、晚22时至次日6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居住区内使用音响、乐器;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房屋装修活动,不得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娱乐活动。
  八、建筑施工以及物料、残土的运输和装卸等活动不得产生噪声污染。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