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其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配备相应的房屋安全检查员,并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其正确使用。房屋所有人应对房屋安全负责。
五、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我市的房屋安全鉴定的各项制度和工作程序,要逐步建立健全房屋抢险预案体系;授权依法对影响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查处;依法对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审定;对没有质检验收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鉴定检测;对受灾害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对房屋交易中安全鉴定检测;以及
《条例》中规定鉴定检测内容。
六、按照
《条例》规定,凡改变原房屋设计用途影响房屋结构的;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和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深基坑开挖、爆破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施工区周边房屋安全的;房屋增层改造、部分单元拆除、房屋平移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都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七、被鉴定为整栋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凭鉴定文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优先办理立项、规划、消防、建管等审批手续。危险房屋拆除原地重建的,对原建筑面积恢复性投资部分,凭鉴定文书,政府有关部门应免征市政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八、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科技含量较高的工作,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在全市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中要积极发挥指导作用,要不断地更新鉴定检测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对每一项鉴定都要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具科学的鉴定结论。在日常的房屋安全鉴定中有义务对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宣传和指导,增强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的房屋使用安全常识,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