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西安市
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4]164号)
《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03年12月25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已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实施,为依法做好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认真贯彻执行
《条例》,对于加强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众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房屋使用安全意识,以高度的社会责任心和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做好
《条例》的具体执行工作。现就执行
《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和高度的责任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察人员、房屋鉴定人员和全社会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使其掌握
《条例》规定的内容,把
《条例》落到实处。要将
《条例》的宣传深入到社区和居民院落,提高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重视房屋安全的意识。
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房屋状况,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配套制度;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网络,督促检查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员技术培训;组织调查房屋安全事故;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