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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4]2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关于厦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更好地体现国家对计划生育实行奖励与鼓励的长期性和一贯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增强奖励扶助制度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居民户口;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第五条 奖励扶助对象转为城镇居民后,不再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待遇。
  第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户口在市内跨区迁移的,由迁入区继续实行奖励扶助。本市外户籍人口迁入我市且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在本市居住满五年后享受本市奖励扶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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