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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医疗
保险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医保[2004]10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镇保办法》),以及《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对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定点医疗与转诊
  ㈠ 关于定点医疗
  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单位缴费所在地、工作地或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区、县的,为方便就医,参保人员可选择工作地或居住地所在的一个区、县进行定点医疗,但定点医疗机构仍限于一级、二级医疗机构。
  ㈡ 关于转院医疗
  参保人员因病情治疗需要转院至外区、县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所在区、县范围内未设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由所在区、县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转诊证明或有关医疗证明),在外区、县的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凭转出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和转入医疗机构的入院证明(包括住院通知、住院登记单等)或门诊大病申请单到转出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办理转院凭证。
  区、县医保中心在审核通过后为参保人员开通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网上结算,其在转入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镇保基金支付的,转入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账,按月向所在区、县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二、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和使用
  ㈠ 按月缴纳门急诊补充保险费的从业人员
  根据《镇保办法》按月缴纳门急诊补充保险费的从业人员,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计入时间为每一个医保年度初,按其单位和个人在上一个医保年度内实际缴纳门急诊补充保险费,全部计入其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账户,不再分当年账户和积累账户。
  ㈡ 一次性缴纳门急诊补充保险费的被征用地人员
  根据《镇保办法》一次性缴纳门急诊补充保险费的被征用地人员,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首次计入时间为其一次性缴费的次月15日,以后在每个医保年度初计入当年的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缴纳的门急诊补充保险费中,缴费2%以下部分按缴费年限分摊,逐年计入当年账户,缴费2%以上部分仍计入积累账户。
  ㈢ 从城保转为镇保的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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