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课本费。课本费包括国家规定的课程用书和地方课程用书。课本由市教育局从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不含教辅材料)中选定,并按照省物价、新闻出版部门核准的价格计算,但不得超过附件二规定的最高标准。
2004年秋季的课本费仍按预订种类的实际价格计算公布(不含教辅资料)。2005年春季开学全部按“一费制”标准执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得向学生强行推荐、购买、使用教辅材料。
(三)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1至2年级7.50元,3至6年级为10元,初中为15元。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对作业本的采购实行统一招标、集中采购,招标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同类作业本市场价格。
三、实施“一费制”的相关措施
(一)确定我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见附件三。公用经费基本标准除杂费开支外,不足部分由政府拨款解决,并在年度预算内予以安排。2004年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应达到,小学:城市40元、农村30元;初中:城市70元、农村40元。从今年开始逐年增加,三年内(即在2006年前)达到或超过省定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上限。已经达到或超过上限标准的,不得低于现行标准,并保证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加。(二)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支出行为,禁止乱收乱支现象的发生。“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开支。杂费及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财政部门应将杂费、住宿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拨款计划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杂费、住宿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要认真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04)22号),切实抓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一费制”中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得用于课本、作业本以外的开支,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学校在收费时应分别开具收据,分别进行核算。收杂费使用财政票据,收课本费、作业本费使用“往来结算统一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