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
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4]6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

收费办法的意见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04年8月30日)


  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试行的“一费制”收费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学期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凡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住宿费、借读费、中考招生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纳入“一费制”范围。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及收费按照《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教通字(2004)83号)执行。除此之外,跨区就读仍然收取借读费,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0)232号)执行。其他面向学生经营服务性的商品和服务,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
  二、“一费制”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杂费。全市中小学杂费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凡不能为学生提供集中供暖、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和不具备电教条件(非县级以上电化教学示范学校)的学校,应相应扣减对学生的收费。其中,取暖费按农村每生每年30元扣除,城市按每生每年60元扣除;信息技术教育费按每生每学期小学(3至6年级)17元、初中20元扣除;电教费按每生每学期小学8元、初中12元扣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