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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的通知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事项与依据;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
  (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六)告知当事人应当准备的有关材料;
  (七)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放弃和撤回听证。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撤回听证申请的,不得再次就本案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申请的,组织听证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准许。
  第二十五条 听证申请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二十六条 在听证开始前,由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构成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及其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四)听证主持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依据等事项向有关听证参加人进行询问;
  (五)听证主持人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就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活动的有关情况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七)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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