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请听证的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员、记录员有本规则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对本案的证据向案件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证;
(五)就本案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陈述和申辩;
(六)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和修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听证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秩序。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解散、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员、记录员因当事人申请需要回避,暂时无法更换的;
(四)听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技术鉴定,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
(五)听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
(六)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进行调查的;
(七)其他确需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请求、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