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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的通知

  (一)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罚款;
  (三)拟做出没收侵权产品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涉及的侵权产品与违法所得价值与本条(一)、(二)项相当的处罚;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听证由一名听证员作为听证主持人或者三名听证员组成听证组,其中一名作为听证主持人组织进行。
  听证员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本部门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担任。
  记录员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本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七条 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
  第八条 在听证结束前,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案件的听证工作。
  第九条 听证员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员的,其回避由部门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以口头方式做出的决定,应当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名。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得知或者收到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复议一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听证工作的进行。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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