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的通知
(黔知发[2004]29号)
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
为了保障和监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实施专利行政处罚,规范专利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专利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贵州省专利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贵州省专利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附:
贵州省专利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实施专利行政处罚,规范专利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专利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各市、州、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听证由拟做出行政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听证员、记录员与案件调查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