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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厦门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

  3.2.5特殊区域及边界处理的规定
  (1)各类功能区不得小于1平方千米。风景旅游点、文物保护单位、街心公园等面积小于1平方千米的应服从于所处区域的环境噪声功能区类型,不以点划区。对公众开放的风景游览区(点),套用居民、文教区标准。
  (2)工业集中区中的生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从工业集中区中划出,定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凡车站、航运码头、机场等区域按交通干线两侧处理。
  (4)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宽度40m以上干线两侧区域。其两侧距离认定:当临街建筑物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物为主时,为临街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以内的范围;当临街建筑物以低于三层楼房(含开阔地)的建筑物为主时,其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界定方法为:相邻区域为1类区的距离45m,相邻区域为2类区的距离30m,相邻区域为3类区的距离20m。上述两侧区域距离也适用于进行噪声控制的其他交通道路。
  (5)穿越市区的铁路,其两侧范围以铁路两旁距路轨50m以内的地带,套划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6)港区及其配套设施集中区,即港区内住宅、文教、医院、机关所在地区套用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工业区标准。
  (7)现状功能与规划功能相差较大的区域,近期以现状用地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区划类别。
  3.3水环境功能区划
  厦门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包括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3.3.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海水水质分为四类: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海域目前水质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东海域,改善西海域指导思想,采取目标区划与敏感环境从严,现状区划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厦门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如下:
  (1)近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04--2010年),如图5a所示。
  ①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
  ●厦门东部海域。该海区位于澳头至五通连线东南侧,厦门本岛东侧,外港白石炮台遗址-青屿-角美连线以东,及小嶝岛-金门-浯屿连线以西。本区尚未充分开发利用,现状为新鲜海水来源。主导功能为新鲜海水供应;旅游、浴场、航运;兼顾承纳污水。该范围内水域以二类海域功能区控制,海域环境质量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
  ●南部海域东侧海区(胡里山炮台至屿仔尾连线东侧)。厦门岛南部海域指鼓浪屿北侧--嵩屿象鼻嘴--龙海打石坑连线以东,厦门岛白石炮台遗址至青屿和角美(龙海市)连线以西的厦门岛的南部海域,习惯称为外港。外港水深7-20m,是外海的海水与西海域和河口湾水体进行混合和交换的水域,它承担着向西海域和河口湾提供清洁海水,并对西海域和河口湾退潮流出的水体进行稀释扩散的功能。
  同时外港岸线中有鼓浪屿南侧-东南侧和厦大海滨浴场-胡里山-白石炮台遗址一线的海滨沙滩,可辟为浴场的岸线达5.2km,是厦门旅游业的黄金海岸,因此其主导功能是航运和旅游。本区划南部海域二类区范围是指胡里山炮台至屿仔尾连线东侧的海域。该范围内水域近期以二类海域功能区控制,海域环境质量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
  ②三类海域环境功能区:
  l 厦门西海域南部海区(厦门第一码头--大屿岛东南侧--嵩屿象鼻嘴连线以南,以及嵩屿象鼻嘴--鼓浪屿北侧--厦港避风坞以北的范围内)。厦门西海域指嵩屿象鼻嘴--鼓浪屿北侧--厦港避风坞连线以北的海区。该海区紧临鼓浪屿风景旅游区,风光秀丽,交通便捷,旅游业发展前景看好,又包括了大屿岛白鹭保护区,并以高崎-集美海堤为界与同安湾相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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