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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举报有功人员的身份、奖励级别、奖励标准及案值金额大小,由负责调查案件并实施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认定,并按以下要求填写《安徽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附表二),经审批后执行。
  (一)奖励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二)奖励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 对于申请奖励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在结案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承办案件部门办理有关领取手续,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领取手续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承办案件单位负责查验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要有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由省财政部门纳入部厅预算统筹安排。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强化监督。
  第十五条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有关人员或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原《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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