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15日内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申请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六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级别由负责调查案件并实施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认定。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药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给予奖励。
(二)对于货值超过15万元或大案要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可由实施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三)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可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具体情况给予重奖。
第八条 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于举报后30日内填写《安徽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申请表》(附表一),向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