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举报制售
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328号)精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安徽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中的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
假劣药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四十八、
四十九条的规定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