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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残联等部门《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残联等部门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残联等部门《南京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1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省政府第78号令《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苏政办发(2004)40号文件和南京市政府第200号令《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一、征缴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属于保障金征缴对象。
  二、征缴标准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缴机关
  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单位的保障金,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缴;其他单位的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缴,各级财政部门协助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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