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大政发[2004]7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04年8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在市委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领导、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