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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仙桃市等城市规划咨询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仙桃市等城市规划咨询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函[2004]153号)


仙桃市、襄樊市、黄冈市、十堰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收取规划咨询费的请示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0]3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仙桃市、老河口市、谷城县、丹江口市、麻城市、浠水县等地规划报建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城市规划咨询工作,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146号)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咨询应严格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各地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咨询收费的管理,确保规划咨询机构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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