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4]6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已于2004年6月9日发布,8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
《规定》,切实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
《规定》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
《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将
《规定》的单行本和布告及时发放到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手中,张贴到每个山区镇(街道)、村庄(居委会)和主要进山路口。同时,要加强对森林防火人员的培训,使其全面掌握
《规定》精神,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森林防火日常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形成自上而下的森林防火指挥体系。继续抓好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坚持市长、区(市)长、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委会主任和林业局长、林场场长负责制。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市政府与区市政府、区市政府与镇(街道)、镇(街道)与村庄、村庄与护林员要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要加大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考核力度,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管护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