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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4]6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4年6月9日发布,8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切实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规定》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将《规定》的单行本和布告及时发放到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手中,张贴到每个山区镇(街道)、村庄(居委会)和主要进山路口。同时,要加强对森林防火人员的培训,使其全面掌握《规定》精神,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森林防火日常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形成自上而下的森林防火指挥体系。继续抓好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坚持市长、区(市)长、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委会主任和林业局长、林场场长负责制。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市政府与区市政府、区市政府与镇(街道)、镇(街道)与村庄、村庄与护林员要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要加大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考核力度,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管护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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