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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管理条例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管理条例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4]6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讲座、宣传字幕、黑板报、宣传车、明白纸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有关内容。要认真学习《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条例》中的新增内容,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市、区(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抓紧举办各类培训班,通过培训,使兽药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使广大兽药生产、经营业户和畜禽养殖者熟知《条例》,支持和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
  一是要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各区市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状况、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条件、不按规定生产和管理的企业,要依法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要求,限期整改;对已通过GMP验收的企业,要加强督导检查,使其严格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和管理。二是要加强对兽药经营环节的监管。有关部门应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兽药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对违规经营及联合制假售假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无证经营的,要依法予以取缔。三是要按照《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落实兽药产品登记备案制度,严厉打击使用假批准文号或伪造兽药批准文号的行为。四是要加强对兽药使用单位的监管,对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用兽药的品种及用法、用量实行全程监控,确保用药质量,规范用药行为。五是要加强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质量抽检工作,落实兽药质量检测经费,确保全年开展兽药质量抽检活动达到2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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