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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处罚听证制度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相关许可和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以确保行政处罚和许可决定的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受理;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为违法;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行政过错追究制度
  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尤其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责任,层层分解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并相应实施考核、监督以及奖惩等制度。把执法责任考核与岗位责任、公务员考核、奖惩、任免等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公务员、专业执法人员的重要依据。完善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对违法作为和消极不作为而造成重大后果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要加强行政执法评议工作,完善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对规定的审批,要建立一审一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重要审批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实施轮岗制度,原则上在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实施轮岗制度,原则上在一个岗位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清正、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执法队伍
  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力量,使人员编制和人员素质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规范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证和行政执法证,建设监察人员还应当持有建设监察证。
  要进一步整顿执法队伍,对聘用从事行政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予以辞退;要抓好执法人员的考核工作,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录用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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