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确履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职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暂行规则》,规范裁决工作。按区域组建房屋拆迁估价鉴定专家库,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建设和拆迁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对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在裁决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实行错案追究,加大查处力度。
(四)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与政府部门脱钩
信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中介服务。
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以便民为宗旨,简化程序,规定时限,建立高效、快捷、透明的行政运转程序。对需要审批的事项,要制定明确、具体的审批内容、审批范围、审批条件、审批时限、审批程序,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方案、城市旧城改造方案等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开。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权属管理等,应当对现有的管理、审查程序进行清理,不能要求管理相对人重复提供同样的资料,对同一内容进行重复审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同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同资料的,应当在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运转。管理相对人已经向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的,有权拒绝同一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索取相同资料的要求。
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一)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给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
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接受政治协商会议及民主党派的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加强建设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要建立投诉制度,管理相对人对不依法行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可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要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赔偿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