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抓紧对已发布的建设事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修订。凡是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凡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要求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三、加强建设执法力度,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严肃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坚决纠正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和改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强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假招标等违法行为。
集中治理施工企业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集中治理无证设计、借证设计、超越资质等级设计以及虚报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
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变更程序和制度。要进一步强化和健全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坚决纠正随意更改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严肃查处违反城乡规划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坚持制止和查处严重破坏城市布局和环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危害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违法建设行为。
重点治理非法转让房地产以及商品房销售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环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治理城市房屋拆迁中违法拆迁以及各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城市绿地、城市道路的行为。对给排水、燃气、热力等行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垄断设计、垄断施工、迫使用户使用指定产品等行为。加大对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给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的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四、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规范行政行为
(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
国家和省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任意设定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不得设定审批、发证、登记、备案等各类行政许可。
(二)认真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加大清理乱收费的力度,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规定的程序批准,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已设定的,应当立即取消。要严格界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行政机关不得设置服务性收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