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采取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省属各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额度。高校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于10月底前从学费收入中上缴到指定账户,逾期不还的,将由省财政厅从高校预算外收入或预算内收入中直接扣除并划入指定账户。
第四十五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银行向省属高校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按照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按协议规定,在每年12月底前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
第四十六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应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后,抄报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并向高校通报。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要接受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章 贷款的变更
第四十七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贷款发放计划原则上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额度或中止贷款的,可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视实际情况,与借款学生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
第四十八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银行办理了贷款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核实后,按照国家
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上报,在税前予以核销。
第五十条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等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十一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五十一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奖励机制。省助学贷款协调小组定期组织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高校给予一定经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