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组织部署全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
(二)负责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并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三)拟订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四)接收并审核省属高校提交的助学贷款申请报告,协调经办银行核定各校助学贷款计划额度;
(五)统一管理省财政拨付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经费和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六)建立省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
(七)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银行提供的借款违约者。
第七条 高校须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由学校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照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高校要制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备案。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制订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三)负责在本校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组织本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负责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查;负责将审查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
(五)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工作,并监督借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六)开展对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档案;
(七)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定期向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八)协助银行做好贷款学生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三章 贷款银行的招投标
第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和湖北银监局负责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并接受中央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标人是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投标人是指收到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的银行。
招投标名称为“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
第十条 招投标采用国内邀请招标方式,由招标人向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进行招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