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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审计。对维修资金收支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三)工程预算、决算审价。对小区物业大修、专项维修工程预算或决算进行审价,出具工程预决算审价报告。
  第六条 (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委托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可以在社会中介机构名单目录中选择受托管理单位。
  业主大会委托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应事先就委托机构、委托事项和委托管理费用及费用来源等事项,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其中,业主大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变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管理企业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保管,以及现金、银行日记账的登录。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职责)
  从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委派专业人员按照相关法规和本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对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维修资金收支使用管理规定以及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改正建议;业主委员会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的,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在维修资金收支分析报告、审计报告、工程预决算审价报告中予以注明。
  第八条 (委托管理合同的订立)
  从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与业主大会就委托项目分别订立书面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委托代理记账合同、维修资金收支审计业务约定书、物业维修工程委托审价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并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三)委托事项和要求;
  (四)委托管理费用;
  (五)委托管理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合同报区、县房地局备案。
  第九条 (收费)
  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业务的收费,应当按市房地资源局和市物价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十条 (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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