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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委托中介机构
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4]468号)


各区县房地局、业主委员会:
  现将《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

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业主大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代理记账、审计以及工程预决算审价(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条件)
  从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代理记账和审计业务的机构,应当是从事相关业务且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商品住宅维修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工程预决算审价资格。
  从事上述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名单目录)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定期推荐并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的名单目录(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名单目录),供业主大会选择。
  第五条 (委托事项和内容)
  业主大会可就下列事项分别委托给符合本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但不得将下列第(一)项、第(二)项委托给同一会计师事务所:
  (一)代理记账。对维修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按时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和核对账目(含维修资金收支分摊明细账的复核)。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分析报告及明细账,并妥善整理、保管各类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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